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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3、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4、犯罪主体不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妨碍公务是属于严重的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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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您提供妨害公务罪区别如下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妨碍公务罪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碍公务罪量刑: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妨碍公务罪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是严重影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妨碍公务罪量刑规范:最高人民法院
区别主要在于阻碍的行为方式和违法犯罪后果。一,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方式和违法后果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侮辱,围攻,拉扯,撕毁封条,拒不接受检查等方法,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这种阻碍行为不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严重后果,刑事处罚不足,是违法行为。一般来说,阻碍执行职务的认定主观上是否故意,客观上是否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法规规定的职务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以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情况严重的,可以处以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第二项规定,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从重处罚。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要是公然侮辱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碍人民警察调查科学调查的情况下,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援等任务进入相关地址的情况下,对于执行救援、救援、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情况下,有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辅警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协助执法,其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组成部分,阻碍他们的行为也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二、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后果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式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在自然灾害中或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式阻挠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挠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属于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复杂的客体,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是主要的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随机的客体。妨碍公务罪的认定,一是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有权主体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二是有权机关实施的公务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三是犯罪主体实施了足以妨碍公务的暴力恐吓行为。妨害公务罪中所谓的暴力是指行为者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打击和人身强制。如殴打、伤害、捆绑等。所谓威胁是指行为者以杀人、伤害、破坏财产、破坏名誉等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威胁、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处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罚款。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第242条第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购的妇女、儿童的,按照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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