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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其遗留的工伤职工,可以采取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二)无营业执照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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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依据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对变化后的伤残等级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其他与伤残等级有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变化后的伤残等级调整计发。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欠缴的除外。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欠缴后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费用的具体待遇项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因工受伤的,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日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欠缴期间发生因工死亡的,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但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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