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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不予注册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主要规定了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
抢注商标的的相关规定有: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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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 第十三条 第二款和 第三款、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证明商标是被抢注的依据包括:看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证明对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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