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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XX的征兵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XX的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从事工作的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一)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的;(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三)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四)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证其他使用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一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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