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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2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4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5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6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的)8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9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1、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申请表、劳动合同、医疗诊断结果等材料;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申请,职工本人、直系亲属、工会可在一年内准备相关材料向劳动局提出申请。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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