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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作案是流窜盗窃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所谓流动作案,就是作案地点不固定,今天在这个地方作案,明天在那个地方作案,或者一段时间在此地作案,一段时间又在彼地作案,东流西窜,常不固定。 因而流窜盗窃机动车量刑应根据犯罪团伙的作案次数认定,当然提供越多证据越有利于对于相关人员的罪行进行认定。
盗窃惯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反复盗窃,是对同一犯罪行为的连续实施。他们已经构成盗窃。至于如何处罚,要根据盗窃金额和犯罪情节来确定。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一、构成多次盗窃或者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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