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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
罪与非罪的定义:1、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的,不构成本罪;2、如果没有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都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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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信息披露违规罪,但规定了重要信息违规罪。 本罪是指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法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或者处罚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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