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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如下: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辅助器具...
优惠政策如下: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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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医保优惠政策根据残疾不同等级给予不同优惠政策。 1、残疾人医保优惠对象包括: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困难残疾人。 2、残疾人医保优惠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其他残疾人。 3、残疾人医保优惠补贴标准:多数省份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最高的省份达到每人每月700多元;多数省份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或100元;最高的省份达到每人每月300元。 4、残疾人医保补贴申请对象:残疾人本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赡养、抚养和扶养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
一、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
残疾人优惠政策: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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