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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务,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在五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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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实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编制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方案。经批准立项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方案,应当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方案应当包括旅游资源开发目标、范围、强度,开发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以及开发完成后旅游资源保护措施等。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旅游投诉。旗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林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民族宗教、商务、文化、广播影视等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相关工作。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定期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库,并及时补充更新。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资源普查结果,编制旅游资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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