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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如果是普通议决事项的,一般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视决议事项而定。 (1)一般事项,章程优先,如果章程无规定,采取一般资本多数决,即半数以上表决权即可以通过。 如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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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决于决议事项。 一般事项,章程优先,如果章程没有规定,采用一般资本多数决,即半数以上表决权即可通过。例如,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分红计划,一人一票。如果章程没有规定,股东将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通过。 (2)重大事项,绝对资本的多数决定,即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重大事项(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代表2/股东通过了上述表决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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