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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
收养社会弃婴: (1)无子女证明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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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弃婴办理收养手续的方式:收养人应依法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登记申请,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1、收养弃婴办理收养手续的方式:收养人应依法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登记申请,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社会弃婴: (1)无子女证明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 (5)收养人健康证明(市职业病院) (6)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收养人被收养人 收养人被收养人 (1)父母死亡证明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5)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 (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特困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亲属关系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收养残疾儿童 (1)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证明(市职业病院) (5)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1)未成年人的须有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证明及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 须出具国外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旅游证);港澳台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关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华侨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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