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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
(1)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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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1)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宽得多。 (2)在主观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有此目的。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业,这里的财物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电、煤气等)动产、不动产等等。
一、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工作上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其本质是一种业务侵占,行为应限定于将自己基于业务而占有或基于职务主管、控制、支配的财物占为己有的侵吞的情形。二、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相似之处是都包括窃取财物这一行为手段。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分的关键之点是行为人窃取财物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还是“职务上的便利”;法学理论上认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工作上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熟悉工作环境等有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使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负有具体的保管、调度的职责,亦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如企业的会计负有管理单位财务的职责。“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主管或者具体管理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只有行为人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侵占行为,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从而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与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没有职责上的权限或者直接关联,仅仅只是利用了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管理、经手中的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由此实施的财产犯罪,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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