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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判缓刑,不一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剥夺政治权利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判决主刑的的同时,如果一旦宣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会因此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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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剥夺政治权利不可以适用于缓刑。 因为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是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因此,剥夺政治权利不可以适用于缓刑。
不一定,视具体情况。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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