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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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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1)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2)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空间方位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3)视听资料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像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取得音响图像材料、或者利用电脑等设备取得和存储的数据材料; (4)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5)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加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6)当事人陈述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出的叙述、承认和陈词; (7)鉴定意见是指接受法院的指派、聘请或者当事人聘请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之后得出的书面意见; (8)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进行查看、检验后所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9)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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