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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加强区内震情信息交流与会商,开展地区间联防协作。...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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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启用时应当配置以下基本设施:(一)应急篷宿区设施;(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三)应急供水、供电、通信设施;(四)排污、垃圾储运设施;(五)应急通道;(六)临时流动公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制度。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制度。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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