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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证人员是本次公证事项中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的关系,或者此次需要办理公证的事项,与该公证人员之间存在利害关系,那么公证机构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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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然已经驳回上诉了,就没有重审理了,结果是维持原判,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只能以当事人的资格参加诉讼,不能同时又以审判人员的资格参加对案件的审判。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可能为照顾亲属的利益,影响案件的公证审理。因此须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法唬瘁舅诓矫搭蝎但莽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因此,只要有一人涉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对全案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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