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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案例中涉及的精神病人,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那么双方不适合采取协议的方式离婚。同时,民政局也不会受理双方的离婚申请。因为精神病人,没有...
看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精神病患者必须通过诉讼离婚,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与对方协商,选择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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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配偶又是其法定的监护人,所以,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前,必须先要求人民法院变更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确定了新的监护人后,才能由新监护人代理精神病患者参加离婚诉讼。在审理一方是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如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疗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都可确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准予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精神病患者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妻子朱甜甜得了精神分裂症,丈夫不是积极为其治疗,而是嫌弃她并选择离婚。离婚半年后,妻子以显著疗效出院。结果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朱甜甜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对离婚行为的性质、后果不能正确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协议书》无效。 朱甜甜与龙小阳于2004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从2007年8月开始,朱甜甜在精神上、生活上有些不正常,夫妻间为此产生矛盾并时常发生争吵。2009年6月19日,朱甜甜患病外出,经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龙小阳嫌弃妻子有病,于 2009年6月22日,向她提出离婚,并与朱甜甜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还在当天领取了《离婚证》。 经过近半年的治疗, 2009年11月5日朱甜甜以显著疗效出院。2010年2月24日,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对朱甜甜作出鉴定,认为她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对离婚行为的性质、后果不能正确理解,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结论: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朱甜甜的父亲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龙小阳与朱甜甜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龙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判决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律师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朱甜甜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律师认为,该协议应当是无效的。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前提是“自愿”。具体到本案中,就要求朱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其次,本案中一份很关键的证据就是某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认为朱甜甜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前述规定,朱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故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就无效了。 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二)父母;……”朱甜甜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合法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该《离婚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朱甜甜与龙小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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