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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展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时,展会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派员进驻展会现场,现场受理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展会主办方应当提供办公场地等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资质和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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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金额,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无约定或者规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二)专利实施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三)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三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报酬可以采用现金、股份、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属于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还应当同时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一)专利技术或者专利产品申请政府奖励;(二)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三)在展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中,参展商在产品、展板或者宣传资料上标注专利标识;(四)标注专利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流通领域销售;(五)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六)需要提供专利有效证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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