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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给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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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因素是比较多的,包括子女的实际生活学习需要、父母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另外,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可能会对抚养费数额进行增加,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为您整理相关文章,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抚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子女本人往往会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双方可以先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也就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原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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