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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或者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规定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二)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养护、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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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电力等设施必须挖掘道路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缴纳道路挖掘费。
市政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建立并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按照职责由市或者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出资人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按照管理范围可由市或者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和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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