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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中对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
一、目前等级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 1. 死亡事故是指仅涉及人员死亡,或虽有人员死亡但同时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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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等级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 1. 死亡事故是指仅涉及人员死亡,或虽有人员死亡但同时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2. 伤人事故是指仅涉及人员受伤,或虽有人员受伤但同时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3.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涉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二、根据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或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大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其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和利益归属的情况进行认定。山东省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5年)对山东省内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其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专门规定。该纪要认为,在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具体来看: 1.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20%到3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到50%的责任; 3.机动车承担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一方承担60%到70%的责任; 4.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时,机动车一方承担80%到90%的责任。山东省高院对上述责任的认定的前提是存在确实充分的证据进行责任认定的前提,同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基本规则,如果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过错的,人民法院一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三、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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