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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是: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
刑事自诉不是先逮捕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自诉案件不需要经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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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顾名思义,就是成立案件立案是侦查机关的职权,我国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所以,大多数案件(除了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侦查外)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立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立案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分为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 2、逮捕是由立案的机关报请检察院,由检察院批捕科(现在叫侦查监督科)决定是否逮捕 3、立案是逮捕的前置条件,任何案件,必须立案后,才能决定是否逮捕但立案后也可以不逮捕,可以取保候审逮捕只是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 决定逮捕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是先批捕然后在逮捕。 (1)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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