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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不得以...
法院传票公告送达是指是被告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通过公告程序从法律上视为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拘传公告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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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拘传适用法律如下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 (2)已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
1、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3、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对被告可以拘传: 一、必须到庭的被告。 1、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二、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三、不到庭没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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