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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在侦查期间,若是有立功、坦白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减轻刑...
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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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判刑标准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在侦查期间,若是有立功、坦白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减轻刑期,在办案机关掌握犯罪线索前,犯罪分子主动投案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不能自我表现,且经常在变动中,有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评估误差较难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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