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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房地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土地管理法》第69条使用了“土地违法行为”、第66条使用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等表述。房地产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包括;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行为;等等。有些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几种法律规定,处理时须同时适用几种法律。比如,国务院1996年5月8日《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指出:“对滥占、闲置城市用地的,依照《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从严查处”。有可能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主体也是多样的:一是与房地产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此时,该村民、该企业即构成违法主体。二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乱收费,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此时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即构成违法主体。三是其他违法主体。例如房地广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以出认人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某公民阻碍土地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此时某行政机关、某公民即构成违法主体。
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五)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过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
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分为:1、闯红灯、2、随意变道和掉头;3、占用非机动车道;4、在人行道停车;5、逆行、酒驾和醉驾;6、和其他机动车抢行、抢道;7、超速、超重、车身超长;8、疲劳驾驶;9、不按规定打远光灯;10、强行加塞、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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