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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集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二)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集资行为有以下几种:(一)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二)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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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各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的追诉标准: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依据《追诉办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依据《追诉办法》,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到刑事追究:(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要件具体为: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熟人推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付息。除了货币形式,还本付息还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将物业、房地产等资产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三是以民间会社的形式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分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以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以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建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店、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进行非法集资。9、以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非法集资;10.以电子黄金投资的形式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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