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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掉了4500块钱,找到了拾到的拾钱人,可以不知道的情况下找到对方吗

2022-02-27
我掉了4500块钱,找到了拾钱人,可他绝口否认。我找到的证人又害怕报复不敢当面作证。公安人员似乎也没办法。我该咋办?答复:“谁主张,谁举证”,提供证据从本质上讲应该是当事人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鼓励当事人积极举证,以更能够保护其合法权利。此案中除了证人证言以外,您应更多途径的寻找利于您诉讼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并在特定条件下由法院补充调查取证。为进一步正确实施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问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作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司法解释。该《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取证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如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2、人民法院依职权取证的范围限定为: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范围限定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你所咨询的证人证言属于当事人自己的举证范围,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也不属于当事人申请调查收取证据的范围。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该《证据规定》的规定,当事人自己认为属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有权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是否属于因客观原因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要由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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