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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9.2九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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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关于工伤的内容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共分十级。 适用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共分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各级别定级原则分别是: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7七级5.7.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7.2七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1)偏瘫肌力4级;2)截瘫肌力4级;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8)不完全性运动失语;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750px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250px2;1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13)全身瘢痕面积≥30%;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0)一足1~5趾缺失;21)一前足缺失;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24)下肢伤后短缩50px,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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