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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立案后,当事人应该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及时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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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期限是有法律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件立案后,法院将向原被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和举证期限通知书,可以根据举证期限通知书的要求,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交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一般来说,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天。,二审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天。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需要证明的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必须由人民法院根据职权调取的文件;(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纠正证据来源和形式上的瑕疵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如下: (一)贷款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根据《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一,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供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客观性提出抗辩,此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 第二,债务人可以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 第三,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出的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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