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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为:使用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国家、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新征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购买新商品房和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有: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即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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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占有税是国家占有耕地建设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公司和个人,实际占有耕地面积,按规定税额一次征收的税金。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有税是我国占有耕地盖房子,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公司和个人征收的税收。2、土地使用税只征收县以上城市,非征收地区城镇使用土地不征收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建设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建设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为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提前收回,但必须经过批准并要履行法定的收回程序,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必须符合收回的条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请示应当包括提前收回理由、收回对象、收回程序、补偿办法等。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发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给土地使用权人。(政府批准前应当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为被收回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其中,无地上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收回时原出让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期的土地市场价格确定;有地上物的,应当按拆迁补偿标准(房地产市场价格,含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地上物重置成新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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