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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
XX在XX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XX和中国XX系统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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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改正;(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六)责令收回报纸;(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报纸出版单位整改。警示通知书由XX制定统一格式,由XX或者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报纸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报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报纸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二)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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