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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二、现场处理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第四十六条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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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建立和完善全市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机制,成立快速高效的领导小组,实行首长负责制,以建立责任制为核心,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市)、乡(镇)政府的职责,并以此为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目标进行严格考核。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化工作模式,推进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交通事故公积金,实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法院等措施,在制度、政策和经济上提供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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