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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对组织、器官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不构成重伤,不是轻伤。鉴定损伤程度,应以外界因素直接对人体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和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损伤、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进行综合分析和综合评价。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查阅案卷、病历和现场调查,有关单位有责任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轻微伤鉴定属于伤情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轻微伤是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7月1日颁布施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公安部1996年7月25日《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并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8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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