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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包括:制片人以及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版权的具体内容如下: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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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的原始版权属于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一个自然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作词。前苏联以及一些东欧国家则认为。参加创作的各个自然人可能只是对其创作的成果享有单独的著作权、电视台,例来存有争议在确认其著作权人是谁的问题上,但是制片人可能对影视作品从事商业经营,即电影制片厂,整个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即电影制片人、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参加创作的其他人员对其创作的可分的部分。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摄影,但编剧、导演,各国法律规定亦有所不同,分别享有著作权,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法国著作权法规定
对于用电影截图侵犯版权的问题,对于非商业、非宣传的用途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但是在用于宣传的时候一定要联系作者或者标注出作品的出处,以免造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侵犯版权的行为有哪些1、未经许可发表;2、未经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3、没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剽窃他人作品;6、未经许可,展览、摄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作品;7、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8、未经许可,出租电影类作品;9、未经许可,录制、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表演者的表演;10、未经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物的版式和装帧设计;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12、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播放、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14、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音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15、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17、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在其作品、制品上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18、未经许可,故意删除可改变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留在作品、制品上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包括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但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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