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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的确认办法: 1、分立前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分立前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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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直接承担公司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二、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如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则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股权受让方亦可能对转让方的前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列分公司为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 一、根据《公司法》,诉讼时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第 二、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上述法律规定已经很明确了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对于此类问题的前后解决方案,当事人为了简便和出于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权利的考虑,最好诉讼时就将其列为被告。因为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需要开庭,这样更加麻烦。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由该公司全部承担。但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导致资不抵债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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