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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保证债务的承担包括几种情形: (一)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没有份额的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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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不同情况之下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法》仅在总则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呢?即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对于普通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于有限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有特殊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责任也不一定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首先合伙承担连带债务,当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对于债务应当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以用于清偿。这种责任的承担可能导致个人破产,但是我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制度;而随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不断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必将建立起来。本案中,王海、俞颖和舒立欣在未清偿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这是无效的行为,应该全部返还,因5万元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所以还有追究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其次,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 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但是需要注意,合伙协议中的分担比例只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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