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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赵XX,女,汉族,1979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76号,身份证号为532901XXXX...
不同意离婚的离婚答辩状应当写明夫妻感情还未破裂的事实,婚姻关系还有挽回的余地,同时写明本人的身份信息,然后阐述本人的诉讼请求。但是书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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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要写清楚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要写清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正文部分主要写清楚答辩的理由、答辩请求以及所依据的证据;答辩的理由要针对原告或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比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等等。 尾部一定要答辩人签名并写清楚所提交的法院及答辩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不同意离婚的离婚答辩状应当写明夫妻感情还未破裂的事实,婚姻关系还有挽回的余地,同时写明本人的身份信息,然后阐述本人的诉讼请求。但是书写的内容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可胡编乱造。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 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0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此致大理市人民法院答辩人: XXX2009年2月18日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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