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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原告和被告,被告也承认了,但是没有证据,不能定罪为盗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认罪并提供的供述,才能够被用来定罪和判处刑罚。 同时,该条规定了证据必须满足的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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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的,需要提出反驳,是否认可原告的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不得轻率地进行举报行动,而应当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再进行展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能够证实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物质(物证)、与特定案情相关的书面文字材料(书证)、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口头陈述(证人证言)、受害者对自身遭受侵害的过程以及相关细节的描述(被害人陈述)、涉案人员对于自己的罪行或无辜的解释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由专业机构或人士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鉴定意见)、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以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方式保存下来的与案件有关的音像和数据信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均被视为举报材料。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任何能够证实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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