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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不是必须要设立董事会的。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
可以有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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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执行董事和董事会中选择一个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因此,董事会与执行董事没有必要并存。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股东会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公司应在会议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此外,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等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1、决定本公司的主要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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