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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 1、二者的权利主体都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二者都体现了个人对其私人生活的自主决定。 3、二者在客体上具有交错性。 4、二...
具体而言,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在以下方面具有以下相似性: 一,二者的权利主体都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二,二者都体现了个人对其私人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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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私,作为一种与个人生活密切关联的法益或民事权利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和各国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然而,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隐私或隐私权在遭受来自于民事主体的侵权威胁的同时,也面临着行政机关等主体的威胁和侵害,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政府在调查、收集、公开信息时,必然涉及公民个人的秘密和隐私信息。因此,如何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隐私”,隐私一词涉及信息的获得或揭露、身体的隐秘、所有权或者控制权、个人决策权等方面的含义。在我国,“隐私,又称为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也有学者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它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务,包括私人活动、私人的活动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所保管的档案或记录中涉及的有关个人的信息,这里的“保管”包括搜集、保管、利用和传播等行为。 3、在我国,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包括私生活秘密权、空间隐私权、私生活安宁权等。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的隐私权是与权利主体的知情权相关联的,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权利形式: 1)知情权。公民有权知悉、了解与自己相关的个人信息被搜集、保管、利用和传播的目的、用途和范围等情况,并有权查询个人信息。 2)控制权。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控制,有权决定是否向政府提供个人信息、提供哪些信息;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利用或准许他人公开或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3)修改权。公民在发现行政机关记载的个人隐私信息有误时,有权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甚至规定个人在发现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时候,有权阻止资料的储存。 4)安全保障权。公民有权要求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不当泄漏。 5)救济权。公民在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后,有权通过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等来进行救济。
个人信息权不是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1、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 2、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4、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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