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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民间借贷小常识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否高于银行?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
处理民间借贷关系的常识包括当事人需要依法收集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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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时不写借条 2.房产抵押形同虚设 3.分次还款借条没有销毁 4.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纠纷 5.诉讼时效纠纷 6.借款利息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词主要是指原告和被告委托的人在法庭审理辩论阶段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书面审理时,为维护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发表或者提交的综合代理意见。代理词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发表,不能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必须经代理人特别授权。同时,代理词应主要分析和论理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以法律为基础,以理服人。对于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的重点是综合发表代理意见,如设立借贷关系的事实、主张本息金额、确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等。对于民间借贷的被告,其代理词的反驳主要是否定借贷关系的有效建立,核实和确认本金和利率,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也可以提出抗辩。
房产纠纷法律常识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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