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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
无权处分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下: 1、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被处分的财产,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除外; 2、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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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第三人为善意时,构成善意取得,照样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于此场合,若采纳构成善意取得时无权处分财产的合同有效的学说,由善意取得人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无权处分人向权利人返还,甚至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方法相对简单。若对第51条采取反面推论的解释,会出现一方面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合同因权利人不予追认而归于无效,解决利益分配的方案便复杂化。(一)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但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弥补: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按第5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故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再向处分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也有人认为权利人可直接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仍未消除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应指出,这里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三)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此他仍有损失时,再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此处之侵权行为同样为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无权处分房产将房产出租人给他人,经物权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的处分行为有效;相反则处分行为无效物权人不生效力。此时获得收益属于不当得利,受损人可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法律后果是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此处所说的“权利人”,是指对无权处分的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同意该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如果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允许其处分权利人的财产,在权利人与处分人之间已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处分人实际上是代替权利人处分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权利人承担。在此情况下,合同主体实际上已发生了变化。因此,权利人作出允许处分的授权以后,若处分人不履行义务,则买受人可直接请求权利人履行义务,因为权利人已成为真正的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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