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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抵押财产是允许转让的,而非老观念中转让抵押物无效。其次,抵押财产要实现转让附有一定条件,转让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变化。抵押权设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人的所有权并未丧失,只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处分,并不侵害抵押权人的利益,禁止抵押物转让并无法律依据。
抵押权在债权转让后同时转让。因为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后,债权的权利也转让给受让人。 抵押权属于主债权的权利,所以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也会同时转让给受让人。
主债权转让,抵押权的效力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会随着债权一并转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不能与债权分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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