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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不能强制执行,最高院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 2.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需要法院要求监护人配合执行,约定时间、地点实现一方的探视权。探视权是针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父亲或者母亲,赋予看望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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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强制执行,需要法院要求监护人配合执行,约定时间、地点实现一方的探视权。探视权是针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父亲或者母亲,赋予看望孩子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义务,因此对于探望权,父母可以协商,对于探望的时间、方式进行约定,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第一、二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探视权,因为探视权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法院没有正当理由也无法限制人身自由,只能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对方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一般是对不履行探望权的当事人或者阻止行使探望权的当事人罚款,或者拘留。因为探望权与孩子的人身相关,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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