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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团伙的员工如果对于诈骗行为并不知情,那么由于不具有主观犯罪故意,不构成诈骗罪。如果对于诈骗行为知情且积极从事犯罪行为那么构成共同犯罪。根...
从犯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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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团伙的员工会涉嫌诈骗罪,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在诈骗团伙中可以分为主犯和从犯。而员工可以属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员工是否知情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员工知道团伙从事的行为属于诈骗仍然积极接受安排从事犯罪行为,此时员工也构成犯罪,属于共同犯罪,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只是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因而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已。第二种是员工不知道团伙从事的行为属于诈骗,误认为是日常的正当工作而无意识参与了犯罪行为。此时,由于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因此员工不构成犯罪,不与团伙主要成员一起承担犯罪后果。司法实践中,上述情况主要发生公司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形中。由于员工众多等原因,层级较低的员工未必清楚高层从事的行为的具体内容,出于工作和生计需要,基层员工被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比如卫门、财务等岗位,此时是不构成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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