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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法诉讼时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22-08-04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既然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债务人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尚应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那么,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债务人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亦应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可以对我国《公司法》第28条和第31条规定解释为,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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