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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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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项资金,用于落实计划家庭奖励扶助等有关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
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开有关的政策、程序等,方便公民和组织办理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再生育审批、奖励扶助、超生处理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一)自领取《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二)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三)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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