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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的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条件,聚众冲击国...
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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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的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条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就是破坏这种良好环境与条件,使得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级各类国家机关。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1、应这样认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罪与非罪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不应作为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也只限于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责任。对一般参加者,可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违法处理。 2、本罪与群众闹事的界限。对于因领导上的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的,主要靠改进工作和说服教育,不能动辄以犯罪论处。但对于借群众闹事之机,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第290条规定的,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责任。 (二)此罪与彼罪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 (1)侵犯对象不同。本罪以国家机关为侵犯对象;后者以个别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侵害对象。 (2)犯罪方法不同。本罪可以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也可以采用非暴力非威胁的方法如起哄闹事;后者一般只限于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3)犯罪形式不同。本罪要求聚众形式;后者不要求具备聚众形式。如果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那么是属于一种非法的行为,这会导致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无法继续开展下去,如果已经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那么肯定是需要对于组织者首要分子进行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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