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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不服诉讼管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在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不服行政复议的诉讼管辖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方行政公署)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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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复议不服管辖法院的具体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此所说的情形,在复议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在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被告与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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