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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机构需要如何办呢?

2023-04-01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原告究竟应当自行委托鉴定还是应当立案之后通过法院委托鉴定,原告处在两难选择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因此,原告在诉状中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立案时就必须提交鉴定书,否则存在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原告在立案之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一方面,原告将诉状、鉴定书等相关材料提交法院立案后,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会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然后法律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只要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通常都予以准许。很显然,如果重新鉴定必然会延长诉讼期间,影响诉讼效率,也会增加原告方的诉讼负担。简单的说,原告方不自行委托鉴定确定不了赔偿数额,影响立案。原告方立案前自行委托鉴定,被告方会申请重新鉴定。原告方只能被动接受配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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